司法判例: 在胎心减速时找不到麻醉师未予剖宫产, 导致新生儿死亡
【原告陈述】
孕妇胡某秋因孕足月第三胎于2017年5月30日入某市某医院待产,入院后完善产前检查,胡某秋和胎儿无明显异常。6月3日下午,胡某秋出现腹部阵痛于6月3日晚8时进入某市某医院产房待产,做胎心监护、医院给予人工破膜。

2017年6月4日3时15分,胡某秋宫口开四指,医务人员让胡某秋进入产房生产,并一直催促胡某秋顺产,胡某秋表示已无力气要求剖腹产,医务人员答复这么晚去哪给你找麻醉师,没有麻醉师不能剖腹,并拒绝给胡某秋行剖腹产手术。
后胡某秋要求会阴侧切,医生答复能生不侧切。3时38分,胡某秋筋疲力尽并昏厥,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心电图变成直线,胡某秋被医务人员摇醒并说:“生孩子哪有睡觉的,你不是想侧切吗?现在就给你侧切,给予行会切助娩手术。”
于4时11分,胡某秋产下婴儿张某鸣,经检查发现张某鸣浑身青紫、窒息,经医院抢救后,张某鸣被诊断为缺氧性脑病,脑发育迟缓。2017年6月27日出院,后,张某鸣于2018年9月3日经某市妇幼保健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原告认为】
某市某医院没有及时为胡某秋行刨宫产手术,导致张某鸣长时间脑组织缺氧,大脑发育迟缓,出生后一直没有脱离危险。
【某市某医院辩称】
1、鉴定意见称未见进一步检查措施已明确胎心率变化的原因,明显与病历记载不符,其也未提出来还有何进一步检查的措施,故此条过错明显是主观臆断。
2、某秋是经产妇,在第一产程中,病历的第3页记载宫口开大三厘米,胎心快,根据2015年电子胎心监护应用专家共识,判读为二类监护,给予吸氧变换体位措施即可,后续进一步评估,并无剖宫产指征。在第二产程中,产妇宫口开全,先露S+1,不符合应用产钳和胎头吸引器助产。

3、胡某秋并非胎头高浮,而是有时几次宫缩即可免除,医院给予会阴侧切,符合人卫版妇产科学的相关专业处理要求,故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医院对胎儿窘迫处理措施欠妥,明显没有规范依据。
4、张某鸣预后不好,出院一年多以后导致死亡,这不是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可以这样讲,所有的死亡病人都是救治无效,并非都因抢救延误。
5、本案纠纷已经经过鉴定,鉴定人已经确认患儿母亲有自身原因客观存在,一是产程中胎心变化快,处理难度大,不宜检查发现,二是胎心窘迫是因为其胎儿脐带绕颈一周,脐带缠绕比较紧,还有脐带太短,仅30厘米,都有关系。
【鉴定结果】
某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鸣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胎儿窘迫的风险估计不足及针对胎儿窘迫处理措施欠妥当,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不足的过错,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因素。
【医疗过错】
1、对胎儿窘迫的风险估计不足:分娩期是胎儿状态变化很快的时期,若出现胎心离变化,应立即行仔细的产道检查,排除脐带脱垂等严重的并发症。根据产程记录,产程中胎心监护提心较快,曾两次报告医生,但医方仅吸氧、变换体位等措施,未见进一步检查措施以明确胎心率变化的原因,说明对胎儿窘迫的风险估计不足。
2、针对胎儿窘迫处理措施欠妥当:胎儿窘迫的分娩方式要根据产程的进展决定。在第一产程出现胎儿窘迫,往往经产道助产较困难,一般采取即刻剖宫产结束分娩。在第二产程出现胎儿窘迫根据产妇的情况以及产程进展的程度决定分娩方式;
若胎儿先露在+2以下,可考虑应用产钳或胎头吸入器助产。若胎头高浮,胎先露在+2以上,经产道分娩对母儿的损伤较大,应选择剖宫产结束分娩为宜。审阅病史,在胎心减速时,未见医方有相应考虑,存在不足。
【法院认为】
依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责任比例确定过借赔偿责任,即某市某医院对张某鸣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判决,某市某医院赔偿600482.13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